從工程建設標準入手促進中國石材行業健康發展
工程建設標準是為在工程建設領域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建設活動或者其結果規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導則或特性文件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經一個公認機構批準,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社會效益為目的。
工程建設標準化是在工程建設領域內進行制定和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活動。其目的就是對在經濟、技術、科學管理等實踐中重復事物和概念的控制,通過制定、發布和實施,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可為工程建設活動提供重要的技術基礎,它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科技含量、降低成本、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必要手段。
一、石材業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的必要性近年來,我國石材業發展強勁,是有著很好發展前景的產業之一。
但是,由于石材的礦山開采與加工日寸在保持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諸多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已經引起行業及協會領導、工信部、國土資源部、安監局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中國石材協會屢次通過召開的全國石材礦山工作大會,進行行政法規與產業政策方面的宣貫;山東省和福建省部分縣市的行政管理部門相繼出臺了對石材礦山及加工廠進行清理整頓乃至整體關閉退出的措施;廣東云浮也對石材加工企業進行了大規模的環保專項檢查。通過檢查與整頓,我國石材業在資源利用、礦山開采與產品加工的管理水平上有了一定的提高,設計、開發與建設的理念發生了很大變化,石材礦山與加工企業的規范化建設與管理水平取得了明顯的進步,出現了一批比較規范的企業。但是在整頓中,生產企業與各地政府尚缺少一部可供雙方共同把握的法律準繩,缺少一些在礦山與加口巨廠的生產及建設過程中企業與管理部門可以對照甄別的技術依據。為此,2011年,經工程建設標準的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裝飾石材礦山露天開采工程設計規范》、《裝飾石材工廠設計規范》(以下簡稱兩項石材標準)被批準列入當年的編制計劃。
按我國現行的標準體制,工程建設標準的屬性劃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兩大類,其中,對涉及到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節地、資源綜合利用,以及國家其他需要控制內容的標準均屬于強制性標準。在上述兩項工程建設標準中,均含有對節能、安全、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的有關條款。因此,這兩項石材標工、生產等各方須共同遵守的技術法規,也是各級行政部門的監管依據。
二、石材業如何開展工程建設標準化的活動
工程建設標準化活動的目的,是實現標準的運作并取得成效。僅限于制定標準的標準化工作是毫無意義的,標準只有在社會上得到廣泛接受并予以實施,才能取得效果。兩項石材標準雖然已經批準立項,但如何使工程建設標準化對我國石材業的發展得到有效促進,是整個石材業界面臨的首要問題。作為這兩項標準起草的組織者和執筆人之一,筆者認為,在我國石材業實現月二程建設標準化的過程中。首先應保證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制合理、適用性強,其次應要求勘察、設計、施口巨、監理各方嚴格按照標準進行作業,最后還需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標準的執行力度。
編制高質量的工程建設標準標準要得到用戶的廣泛采用,關鍵是提高標準的質量。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注意:
第一,組建一個強有力的標準編寫組。編寫組一般應由兩部分人員組成,其中大多數成員是熟悉業務且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負責標準技術內容的編寫,另外的少數成員則應了解業務、熟悉編寫規定且具有較高的文字水平和表達能力,負責標準的編寫質量。一般來說,專業技術 人員知識豐富,或許也曾經參加過產品標準的制定工作,對寫技術報告或文章較熟悉,但多數人對工程工程建設標準的編寫并不執行GB/T1. 1《標準化二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規定,而是按《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182號)執行。以上兩部分人員在技術內容和編寫規定上相互配合,共同把好標準的質量關。
第二、要搞好調查研究,集中各家之長。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有關資料文獻的調查研究和先進經驗的總結,還應到典型企業做現場調研,也可收集一些國外先進經驗作為借鑒。任何一個單位和個人的經驗與技術都代替不了一個產業的技術水平,否則寫出的標準缺乏先進性和代表性,容易遭到公眾的排斥。取得第一手資料之后,要對收集到的文獻資料和實踐經驗進行認真細致的整理、分析、對比、歸納與概括,作為編寫標準的基礎材料。
第三、確定好標準的內容和層次。標準的內容必須與標準的題目相符,哪些內容要寫,哪些內容可以不寫,應認真推敲。文章的層次結構應合理,一個標準的層次結構如何,也反映了標準的質量和水平。在構思標準的內容和層次時,可以多花一些時間去反復斟酌、推敲,盡量避免今后大范圍的結構調整。
第四,撰寫條文要簡明和嚴謹。標準的條文并非寫得越簡單越好,標準的詞句要求簡練、明快,但其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易讀、易懂,這樣才有利于標準的貫徹執行。此外,標準條文中的措辭要嚴謹,不能讓使用者有歧義。標準的執行程度用詞(應、宜、可)要恰當使用,對于目前尚有爭議的條款應暫不列人,可在今后生產實踐中有明確意見后在標準修訂時再做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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